【案情简介】
2024年5月8日,鄂州市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缴纳定金3000元,约定由该汽车公司负责申请贷款相关事宜,其后王先生贷款未通过审批,向该汽车公司申请退还定金遭拒,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由省消委特聘调解员曾令刚负责调处。经查,该汽车公司反馈王先生贷款未通过系其个人征信原因,非公司方故意不作为导致,对此不应负有责任,此外定金不退也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业内通行做法。曾令刚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在调解中,曾令刚明确表示该汽车公司在售前向消费者承诺全权代理申请贷款相关事宜,应事先核实王先生征信情况,对贷款是否能通过的风险进行预判分析,否则应视为汽车公司服务瑕疵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汽车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同意退还定金3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该汽车公司在售前未尽到告知义务,且事后承诺不兑现的经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退还消费者已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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