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9日,黄石市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公司咨询婚庆相关事宜,该公司销售人员以档期爆满为由引诱缴纳“订金”1000元,声称若后期不选择该公司可全额退款。其后,李先生因故要求退款却被告知该款项为“定金”不予退还,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由省消委特聘调解员陈敏负责调处。经查,婚庆公司提供的定金单据明确显示了李先生缴纳的1000元为“定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若李先生不同意在其公司接受服务,可不予退款。陈敏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被诉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协调,认为合同的签订应该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婚庆公司销售人员在售前存在误导言行,李先生缴纳的1000元款项存在重大误解,且定金单中并无李先生亲笔签名,仅有婚庆公司单方面盖章,签约程序不规范。考虑到婚庆公司已将部分款项支付给相应的化妆、摄影等外部人员,建议婚庆公司酌情退还相关费用。婚期公司表示认可,承诺退还800元,李先生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婚庆公司为促成本单生意,以“订金”为名行“定金”之实,诱导消费者定金可以退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理应按照宣传约定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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