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住宅装饰装修关系千家万户,也易产生矛盾纠纷,如何细化有关上位法规定,解决消费者身边的实际问题?湖北省荆门市作出探索,出台了《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对住宅装饰装修作出专章规定,推行使用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以保障装饰装修人合法权益。同时,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物业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的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施工人员违法施工的,应及时劝阻和制止。禁止可能导致渗漏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卧室、书房的上方;未采取防水处理措施,在阳台、过道等部位安装洗涤池、蓄水池等。违反此规定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七时以及法定节假日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也应各司其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予以回复;属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2日内转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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