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讯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日前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办法规定,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办法并明确,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必须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同时,如果商品房小区是分期建设的,租赁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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