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工作便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各网络平台账号非法获利的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犯罪所得563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经营手机通讯店。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伙同乡镇宽带服务站员工,利用帮客户充话费的工作便利,把办理话费充值业务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上家事先组建的用于注册各个软件的接单群中,并将上家注册过程中所需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接单群,在上家注册完成后删除客户手机内接收验证码的短信,每注册一个赚取1.5元至7元不等的佣金。张某等人共计获利33826.04元,张某个人获利5637.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犯罪所得。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海艳)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量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量法治网 fzw.xfznw.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