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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客户手机号?判刑又罚金!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16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工作便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各网络平台账号非法获利的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犯罪所得563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经营手机通讯店。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伙同乡镇宽带服务站员工,利用帮客户充话费的工作便利,把办理话费充值业务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上家事先组建的用于注册各个软件的接单群中,并将上家注册过程中所需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接单群,在上家注册完成后删除客户手机内接收验证码的短信,每注册一个赚取1.5元至7元不等的佣金。张某等人共计获利33826.04元,张某个人获利5637.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犯罪所得。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海艳)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4_46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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