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3月12日,我会通过媒体、微信等渠道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对朱列玉律师的身份信息存在表述不当之处,经朱列玉同志批评指正,确认其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只是省代表,并非“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我会未经向朱列玉同志核实,在微信上发布他是“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错误信息,实为不严谨,特此向朱列玉致歉!同时,为纠正失误及消除影响,我会已经修正了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并要求新闻媒体更正或删除有关信息。
特此声明!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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