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2月19日,大悟县消费者彭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服务区加油站加油时,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加油时称油箱气压高十分危险,需要添加汽油清净剂,随即向油箱加注了2瓶碳伯士汽油清净剂,之后告知彭先生需要另外购买10瓶碳伯士汽油清净剂(共两箱),在后续加油时严格依次使用瓶盖贴有2、3、4、5、6编号的清净剂各两瓶,以确保行车安全,并索要清净剂费用720元。事后彭先生发现该加油站通过夸大油箱气压危险,诱导消费者购买了清净剂,要求退款遭拒,便向消委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大悟县消委接到投诉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投诉调查,根据彭先生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购买产品的相关图片及情况说明,前往该加油站核实情况。经查,该加油站负责人表示是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私自携带的燃油宝产品销售,加油站并不知情。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就消费者彭先生投诉反映的问题,愿意退还其购买的的产品货款并致歉,彭先生表示对该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且,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现场向加油站负责人宣讲法律。经过宣教后,该加油站负责人认识到错误,以及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在该站销售产品,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应承但连带责任,并承诺今后加强工作人员管理。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本案中,该加油站经营行为不规范,涉嫌消费欺诈,经消委调解员宣传教育引导,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并承诺今后一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案例提供:大悟县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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