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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3-24

  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86万元。

  2023年9月8日,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新疆喀豹兰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店内销售的赛鸽和五星钻豹2个品牌5种型号32个批次共396辆电动自行车装配完整后整车质量均超过55公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检院检定,装配完整后的整车质量实测值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8月20日分两次购进赛鸽和五星钻豹两个品牌的电动自行车439辆,截至被查获已售出43辆,货值71.65万元,违法所得0.5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违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会破坏其整体性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电动自行车改装后超重最直接的危害是导致刹车距离变长,安全性能降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严把质量安全关,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鞠闻)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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