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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09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安排,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1年7月28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进行了修订。《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或修订,《实施办法》已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2条

新增第五十九条,明确实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新增第六十条,提出推动智慧社会建设,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

(二)修改12条

1.注重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修改《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

2.注重与我省相关涉老法规保持一致。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享受护理假。

3.注重聚焦增进民生福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省直有关部门政策文件,修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内容。结合《安徽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修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内容。

4.注重加快构建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三、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和《“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六、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等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修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建立完善老年医疗专科服务体系,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修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5.注重顺应社会发展新变化。一是统一规范了部分名称表述。按照机构改革要求,修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第四十七、六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名称表述。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空间规划类术语“多规合一”要求,修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五十六条,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表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修改《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删除第一款中“实施许可”表述。二是统一调整了部分新标准。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修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调整了“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依据安徽省《城市居民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调整“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已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三)删除1条

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再通过村民筹资筹劳解决,删除《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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