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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2023年12月微信公众号、网站内容服务询价通知书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8-12

  为进一步提升浙江消费维权网与微信公众号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消费维权服务,按照工作要求,浙江省消保委秘书处对“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号、“浙江消费维权网”网站、“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微信公众号内容服务发布询价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对“浙江消费维权网”官网提供信息采编服务,通过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及时发布消费维权信息,不断丰富网站信息内容。

  2.对“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号进行专业内容,提供信息采编服务,根据省消保委秘书处要求,做好消费教育、消费调查、消费维权等信息宣传工作,提升消保委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在内容服务时间内,“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号粉丝数增加至13万,公众号排名保持全国消保委系统前列。

  3.根据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工作部署,对“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微信公众号进行专业服务,助力长三角消费一体化建设。

  4.内容服务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报价要求

  1.报价单位自行与询价单位进行对接,获取有关报价准备所需的详细情况及资料。

  2.报价单位应符合承接活动的资格条件要求,有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

  3.报价应包括本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以书面总体方案形式提交。

  三、报价单位资质等要求

  1.必须具备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资格、能力和经历。

  2.项目成员有参与本项目的时间保证,能按时保质提交成果,并熟知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

  3.能提供项目解决方案、具体实施计划,核心成员有参与本项目的时间保证,并能按时保质提交成果。

  4.项目报价合理,且服务与沟通良好。

  5.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政府机关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予考虑。

  四、项目预算

  70000元(超过预算的报价无效)。

  五、提交文件要求

  1.承接活动项目的整体思路及实施方案。

  2.报价书必须密封,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

  3.报价单位的最终报价单,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浙江省消保委。

  4.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近三年承接类似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有)。

  以上资料应在2023年8月15日17:00前送达浙江省消保委。

  报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资格;已经签订合同的,询价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依法依约追究对方责任。

  联系人:应老师;联系电话:0571-87060315-829。

  联系地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802室。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23年8月10日

  

  

  附件: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2023年12月微信公众号、网站内容服务询价通知书.doc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Dh07Kha64E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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