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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且未明示“不予退费”被判无效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1-03-19

  15日上午,西城法院举办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问题线上普法讲堂上通报了一个案例,一家培训机构的“不予退费”合同因加重消费者责任,且未作明示提醒,被法院认定无效。

  张先生交了3万余元在一家教育机构参加领导力培训课程,合同上标明“不予退费,不准转让”。上了三次课后,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使用的学费。教育公司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退费”,张先生是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课程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到西城法院打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向张先生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示、提醒,法院因此确认该条款无效。基于张先生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根据课程数量、上课次数进行核算,判决教育咨询公司退还张先生培训费用29000元。

  西城法院立案庭文潇法官介绍,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但法官表示,法院既会审查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审查制定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是否向对方尽到了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如果合同中对于格式条款已经进行了充分说明以及提醒,比如以加黑加粗的形式体现,或者让消费者签订‘对XXX事项已经明知’等内容时,消费者应当特别关注。”文潇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也很有可能因培训机构已向消费者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而由消费者“买单”。(记者 孙莹)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3/t20210317_27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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